扶持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发展,延长并完善住房租赁产业链,提供高品质、个性化服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合作,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国内外专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利用其平台资源和优势,在海南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特别是提供季节性短租服务。鼓励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在房东管理、接待租客、装修设计、个性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培训和增值服务,提高房源品质,提升客户体验。
《通知》提出,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对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或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根据租赁经营缴纳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金融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中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通过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产品给予后续融资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吸引社会化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地方面,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在年度住房实施计划中单列。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的,可按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或退还出让价款。租赁住房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暂按现行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产业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可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为更好地提供住房租赁市场服务,《通知》提出,加快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等对外服务,并可链接各类市场主体的租赁服务平台,不断丰富服务功能。全面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保障租赁权益。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教育、社保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各部门根据共享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提供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保、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